第一章 會名及會所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入境事務處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定為: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TMENT STAFF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已登記會所地址及郵寄地址在(中文):九龍油麻地廟街47-57號正康大樓2字樓

(英文):2/F, CHENG HONG BUILDING. 47-57 TEMPLE STREET, YAU MA TEI, KOWLOON或經理事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謀取列明於本章程第四(一)條之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以團結互助友愛的精神,爭取員工應有的權益,共同謀取福利。

(二) 謀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之薪金、工作時間、其他服務條件及廣泛保障會員之權益。

(三) 調節會員與管方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僱員之間或各職級之間之關係,並採用適當辦法去處理彼此間之糾紛。

(四) 促進本會與管方間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之機制為管方承認作談判之對象。

(五)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及工會人士之利益為宗旨之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六) 大會得授權理事會給會員及其家屬提供下列之利益, 或大會議決之其他利益:

  (甲)疾病, 意外, 殘廢, 失業或其他經濟援助。

  (乙)帛金及致祭費。

  (丙)參與勞資爭議者之津貼或工潮之援助。

  (丁)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戊)文化, 康樂, 工藝, 技術之教育。

(七)促進及參予與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有關的社會事務及合法活動。

(八)創辦或參與出版可以增進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之報紙或其他刊物。

(九)舉辦及經營經大會議決之各類事業及投資。

第三章 會員及會費

第四條

(一) 凡受僱於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所有公務員,不分職級,承認本會章程者, 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會員。

(二) 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並非因其他理由)而從香港入境事務處退休者,經理事會議決,得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並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利益。

(三)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遺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可取消其入會資格。

(四) 本會會員,須繳交年費八十元,於入會時及以後於每年一月份內繳交。

(五)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之任何一項超過三個月者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權利及福利,並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的表決權,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任何一項超過六個月者,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日後 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得酌情恢復其會籍,但須由清繳一切欠費之日起計,三十天後方得恢復其會籍,並享受會員之權利。

(六) 名譽會員須繳納年費四十元,或一次性繳納永久年費$400元,及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款。

(七) 只有大會始有權變更列明於本會章程之年費。

(八) 會員除退休而成為名譽會員外,如不再受僱於香港入境事務處,須即終止為會員。

(九) 會員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其所任本會之一切職務資格同時取消。其所繳納過之一切費用及證明文件概不發還,並需交回本會發給的會員證。

(十) 每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新加入本會會員,首年年費只須繳交四十元。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皆享有下列權利:

(一) 所有合格會員均有權出席大會。會員年齡未達十八歲者,除無權被選為理事外,可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但十六歲以下的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

(二) 會員年齡達十八歲者,有權參加選舉及被選為理事,並有權表決本會任何議案。

(三) 名譽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但無表決權。

(四) 本會合格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得查閱本會帳簿,會員名冊或已登記章程之原本,但須先向理事會申請,預約日期,在不妨礙會務工作情形下查閱。

(五) 會員不幸逝世,本會可致送花圈。

(六) 會員入會後退休,本會可致送紀念品。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三) 按時繳納年費,及經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徵收之其他科款。

第四章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大會

第七條

(一) 會員大會由全體合格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如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三百人時,可依照本章程第十一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其決議與會員大會有同等效力。

(二) 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週年大會)由理事會於每年二月或三月間召開。

(三) 如遇必要時,在三分之一會員代表或三分之一合格會員或理事會的要求下,理事會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特別大會),特別大會處理之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如需要更改 章程,須將擬訂的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四) 召開週年大會,會務主任須將召集會議通知書連同議程於開會最少七天前送達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通知書的期限並不包括信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五) 特別大會由會務主任於開會最少三天前將通知書連同議程送達各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

(六) 所有大會需要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特定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需有出 席大會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贊同,方為有效。

(七) 凡召開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延期十四日內再行召開之。會務主任須將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四日之前發給每一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有表決權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惟在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之規定,以供所有會員或會員代表參照。如該大會乃應合格會員或會員代表按照本章程第七條(三)條之規定要求而召開者,但於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毋需延期舉行。

(八) 所有合格會員均有權出席大會,但僅限於有表決權之會員才享有表決權。


第八條   週年大會處理的事項如下:

(一) 通過上一週年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週年大會期間舉行的特別大會的會議紀錄。

(二) 聽取及討論理事會會務報告及通過已審核之上一財政年度帳目。

(三)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計劃未來會務及處理本會重要事務。

(四) 批准港幣三萬元或以上之支出,及以促進會員利益為目的之各項投資,包括購置及管理本會動產或不動產之事項。

(五) 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理事會理事。

(六) 委任或選出一名或兩名核數師。

(七)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及補選本會理事。

(二) 本會名稱的更改。

(三)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

(四)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五) 本會成為外國組織的成員。

(六) 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一) 只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刪除本會章程,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章程則不能廢止。


第十一條

(一) 會員代表是由本會各單位會員按每十名合格會員選代表一名,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前三個月內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將決定各單位之劃分。如該單位合格會員人數不足十人時,則須與其他單位合併產生 代表,並由理事會派員監選。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 若會員人數不足三百人,則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之任務:

(一) 會員代表負責向會員徵收年費,及一切經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徵收的科款,傳遞本會會務訊息及文件之工作,對會員進行宣傳,以增強會員對本會之支持。

(二) 會員代表負責反映會員對本會興革之意見及會員對本會之要求。

第五章 理事會費

第十三條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施政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最少九人,而不超過二十人,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從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中以不記名投票選出。獲選理事於選出後三十日內以不記名投票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會務主任一人,副會務主任二人,正副財政主任各一人。所有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份記載所有理事姓名及其職銜之名單應展示於本會已登記會所之內。/p>

(二) 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如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全體理事三分之一請求時可隨時召開,有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特定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之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之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三) 週年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週年大會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職或被革職者,或在此期間內,任何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時間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空缺將由在上次週年大會中理事選舉時獲票數次多的候補人補上。如無候補人選時,理事會須於空缺出現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大會補選。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空缺將由各理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一人填補,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空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

(四)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確保會款不致浪費、被盜用或被濫用,並須於章程第二十六條之限制內釐訂如何將本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負責,除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外,還須設法達成在上述會議中所擬定之方針,全權負責日常會務及處理在大會閉會後所發生之會務問題。

(二) 辦理每兩年一次之選舉及召開週年大會之事宜。

(三) 批准港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以內的費用支出。

(四) 本會為培養與提高會員及其家屬對文化娛樂的興趣,得由理事會組織各種康樂學習小組。

(五) 理事會得舉辦教育課程、組織訓練班以及其他活動,以增進會員及其家屬在文化、社交及工作技能方面之知識。


第十五條 主席職權如下:

(一) 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負責監督與指導一切工作。

(二) 充當各級會議之主席,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得加投一票決定。若主席之職位由無表決權的會員擔任,則他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

(三) 簽署本會一切對外對內之文件。

(四) 在不違背本會宗旨方針與既定之政策下對外代表本會。

(五) 處理本會一切臨時事故及分配各部門之工作。

(六) 負責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答覆諮詢並服從上述大會之決定與制裁。

(七) 批准港幣一萬元以下的會務費用支出。

(八) 主席須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第十六條 (一) 副主席負責輔助主席之工作,當主席不能履行本身職務時,由理事會決定副主席二人中之一人代策代行,至其回任時止,或直至該空缺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三)條委出人員填補為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分設之部門及其職責如下:

(一) 會務部:設會務主任一人,副會務主任二人,負責會務工作,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會議的進程,草擬提交週年大會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的其他報告書,保管本會法團印章、會員名冊及公物與不屬於其他部門之工作事宜。正會務主任須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二) 財政部:設正副主任各一人,負責司庫、會計及本會的一切財政收支事宜,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周年帳表,以備核數師審計後提交週年大會。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交核訖的周年帳表﹔並負責保管本會動產及不動產之合約契據,制定每月預算結算,按期向全體會員作書面報告。財政部只能存現款不超過二萬元,如超出者,必須存入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存款圖章由正財政主任保管。正財政主任須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至於支票或提款單,則必須由主席、正會務主任及正財政主任三人中任何二人圖章蓋印或簽署。

(三) 上述(一)至(二)各部門副主任將輔助各正主任工作,當正主任不能執行本身職務時,由副主任代策代行,至其回任時止,或直至該空缺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三)條委出人員填補為止。

第六章 專責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一) 理事會因特殊需要或為完成某項工作,可設立專責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一) 專責委員會於工作完成後,即宣佈解散,如理事會認為有保留之必要時,得保留之。


第二十條

(一) 專責委員會之委派及罷免權屬於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一) 理事會對專責委員會之決議,保留否決權。


第七章 合約、法團印章

第二十二條

(一) 本會需設備一法團印章,由會務主任安全保管,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方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一) 凡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理事會為此事而委任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財政主任或會務主任連署。

第八章 經費及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所繳納之年費及科款。

(二) 來自自由捐助,或來自本港合法社團或商號之捐贈。

(三) 來自本會創辦或參加之其他事業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遵照理事會之指示,可作下列用途:

(一) 支付本會處理會務之費用。

(二) 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本會帳目之費用。

(三)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謀取或保障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保障任何會員與管方間之關係所產生之任何權益而進行之控告或答辯之法律程序所需的費用。

(四)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費用。

(五) 支付補償會員因勞資爭議所受的損失。

(六)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款。

(七)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体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八) 支付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任何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的合法用途的所需款項。

(九) 大會得授權理事會設立福利經費,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委出之小組委員會管理之。福利經費計劃應根據本章程第三條(六) (甲) (乙) 及 (戊)項的規定,提供對會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所有會員均可參加。福利經費亦可用於支付為提高會員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的開支,但不可用於經常費的用途。(在設立福利經費前須制訂明確的規則。)


第二十六條

(一)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如有盈餘得依照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大會議決的投資方式,將之投購公債、証券或房地產及其他投資。


第二十七條

(一) 本會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九章 科款

第二十八條

(一)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可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者得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的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所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應科的款項。如欠繳科款則按照本會章程第四條(五)條的規定視作欠繳會費。

第十章 核數師

第二十九條

(一) 本會設核數師一名或兩名,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委任或選舉之,非本會會員亦可為核數師,核數師任期兩年,連委或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條

(一) 核數師如在週年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第三十一條

(一) 核數師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儘速將本會一切帳目,包括經常費及任何補助帳目在內,予以審核。並須審查所有簿冊及帳目,証明其是否正確,及向週年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一) 核數師之報告書一份須明確展示於本會已登記會所之內。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一) 凡會員或理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四條

凡會員或理事犯有下列行為,經理事會調查証實後,得議決開除其會籍、撤職或其他適當處分,並由本會登報聲明。被處分之會員或理事有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訴。

  甲) 破壞本會名譽者。

  乙) 身為理事、會員代表而貪污瀆職者。

  丙) 出賣或破壞會員利益者。

  丁) 分裂會員團結者。

第十二章 名譽會長和會長

第三十五條

(一) 本會得設立名譽會長多名及會長一名或多名。會員、名譽會員或非會員對本會有貢獻,德高望重,及對職工會運動有深切認識,經理事會通過,得聘任為名譽會長或會長,任期兩年,連聘可連任。名譽會長和會長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如其本身為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者,則仍享有其在本會應有權利,包括表決權。)

第十三章 解散或結束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或結束辦法如下:

(一) 本會之登記,須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二) 本會必須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在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遇本會解散時,會務主任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三) 遇本會解散時或不論何故本會之登記遭受撤銷時,本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由大會議決支配。

(四) 若本會未能依照本章程之規定召開大會時,最後一任之理事會,須負責結束本會之一切事務。

五) 在此未經大會正式授權之情形下,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將由所有合格會員均分之;如無此類會員時,則由本會結束前一年內之所有前度會員均分之。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一)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闡釋,至於增訂,修改或廢除,須交由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通過。出決定,方可撤銷。


第三十八條

(一) 本會章程經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通過後,經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後宣佈施行。